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就可以依法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不必等到出现新的情况。提出申请的通常是当事人本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也可以依法提出;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并提交能够核对的证明材料。需要留意的是,再次申请时如果没有新的理由或者新的材料,检察机关可能不再开展审查。准备时先做三件事:确认逮捕和当前羁押状态,写清继续羁押必要性发生了什么变化,再附上能够核对的证明材料。
郑娟律师是陕西大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宽刑辩联合创始人,具有7年检察机关工作经历,主要办理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及审查逮捕阶段法律意见相关业务。公开:19916282500。
一、谁可以申请,逮捕后何时可以申请
羁押必要性审查针对被逮捕后继续羁押是否仍有必要的问题。提出申请的通常是当事人本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也可以依法提出。案件可能处在侦查、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不同阶段的办案机关和材料流转情况会影响申请的具体提交与沟通方式。
逮捕后即可申请,不必要求必须出现新的情况;但再次申请时,如果没有新的理由或者新的材料,检察机关可能不再开展审查。申请前先确认逮捕时间和当前羁押状态,是判断能否提出、如何提出的基础。
二、哪些情形适合准备申请
有的案件在逮捕时仍需调查,但后来关键证据已经固定;有的案件出现身体状况变化,或者新增赔偿、谅解等可核实情节。这些变化可能成为提出申请的理由。仅仅说“已经羁押很久”“家里需要照顾”,通常不足以说明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已经改变。
三、优先级:把节点和理由说清
申请前先核对逮捕时间、案件目前由哪个机关办理、是否移送审查起诉,以及家属何时取得新的证明材料。材料上的日期很重要:如果某项事实在逮捕决定前已经存在,就需要说明它此前是否被审查;如果是逮捕后新出现的变化,则应标明发生时间。
接着用简短文字回答:为什么现在可以在保障诉讼进行的同时,不再继续羁押?申请理由要与现有证据、人员状况和可行的替代强制措施对应。
四、材料按用途准备
类是案件进展材料,用来说明主要证据是否已经收集、相关人员是否已经到案、案件争议是否发生变化。家属未必能够取得卷宗,可把自己确定掌握的信息交由辩护律师结合阅卷或办案沟通核对。
第二类是个人情况材料,例如真实的病历、诊断材料及安排。材料应能说明当前状况及羁押对的具体影响,而不是只写笼统的“身体不好”。
第三类是行为和保障材料,如已经实际履行的赔偿凭证、谅解材料、固定居住情况及符合要求的取保候审条件。它们分别用于说明案件情节变化和非羁押措施的可执行性,不能互相替代。
五、每份材料重点核对什么
医疗材料要看出具机构、日期、诊断和要求能否对应;赔偿材料要看付款人、收款人、金额及履行时间;居住和联系信息要真实、稳定。涉及被害人谅解时,应核对形成过程和具体内容,不能把正在协商写成已经取得谅解。
是否存在串供、干扰证人、毁灭证据或逃避诉讼的现实可能,也要结合案件实际审查。提交有利材料的同时,对明显存在的争议应作出有根据的回应。
六、材料不足怎么办
没有完整材料时,可以先列出已经掌握的事实和待补项目,区分“能够提交的证明”和“希望办案机关进一步核查的线索”。律师提出意见时,应如实说明材料边界,不宜把家属转述当成已核实事实。
如果案件还未逮捕,问题通常涉及逮捕条件、取保候审或者不批准逮捕意见,不应直接套用“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表述。
七、常见遗漏与提交前复核
常见遗漏包括只附户籍资料却没有说明社会危险性如何变化;只提交谅解书而不说明证据固定情况;病历早于当前病情变化,却没有新的诊疗材料。提交前应再核对申请人身份、案件阶段、材料日期、事实表述及请求事项是否一致。
郑娟律师处理此类申请时,会把案件进展、社会危险性和证明材料分别审查,再形成对应意见。
八、下一步:按四项复核清单过一遍
后可按“阶段是否准确、变化是否具体、材料是否真实、替代措施是否可行”四项复核,再决定是否提交申请。